這樣請假合法嗎?不給假、扣全勤、加班費短給逐案拆解
本文目錄(22 個段落)
- 先建立判斷框架:合不合法,只看三個問題
- 案例一:不給請特休、還要你交理由——多數違法
- 案例二:請病假、事假硬要診斷書或詳細事由——要求要「相當」
- 案例三:請假就扣全勤獎金——五種假別扣了就違法
- 案例四:加班費短給——三種算錯法一次揪出
- 案例五:國定假日出勤只給一倍、或用補休換——違反第 39 條
- 案例六:例假被迫出勤——非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不得出勤
- 案例七:加班一律換補休、不准請領加班費——選擇權在勞工
- 案例八:未休特休不折算工資、離職特休不結算——鐵定違法
- 老闆常用話術一句句拆
- 罰則:雇主違法要付多少代價
- 本站觀點:先「定性」,再對照,最後留證
- 深入一層:責任制的真相,別被「第 84 條之 1」唬住
- 深入一層:變形工時如何影響例假與休息日
- 加班費驗算實戰:三個情境算給你看
- 部分工時、派遣、時薪族:這些權益一樣有
- 請假 ≠ 曠工:別把權利用成把柄
- 一頁帶走:合法性速查
- 逐案再拆:六種「不給假」的合法性判斷
- 常見誤解掃雷
- Threads 高頻提問快答
- 給自己建一份「請假加班帳本」
先建立判斷框架:合不合法,只看三個問題
看到任何一種「公司這樣規定」,先別急著吞下去,用三個問題過一次,八成的違法都會現形。
第一,這件事法律有沒有給勞工一個「權利」? 特休(第 38 條)、加班費(第 24 條)、國定假日加倍工資(第 39 條)都是法律直接寫死的權利,不是公司恩給的福利。凡是「法律已經給你」的,公司規章只能加碼、不能縮水——寫得比法定標準低的部分一律無效。
第二,公司的規定是「限縮」還是「加碼」? 「婚假只給 3 天」(法定 8 天)是違法限縮;「婚假給 10 天」是合法加碼。判斷方向很簡單:對勞工比法定更好,有效;比法定更差,無效。這條原則叫「法定最低標準」,是整部勞基法的地基。
第三,舉證責任在誰身上? 這是很多人忽略、卻最關鍵的一點。你請了幾天特休、加了幾小時班、幾點打卡下班——這些紀錄依法都由雇主保存,勞動事件法更明文把「出勤紀錄的時間推定為工作時間」(第 38 條)、「雇主應備置的文書有提出義務」(第 35 條)。翻成白話:老闆說不清楚,法律預設對你有利。
這三個問題會貫穿以下每一個案例。接下來我們照勞工最常遇到的順序,從「不給請假」一路拆到「離職結算」。
案例一:不給請特休、還要你交理由——多數違法
Threads 上的原話: 「排了特休想出去玩,主管問我幹嘛請假、去哪裡、非得那天嗎,最後說人力不夠不准。」
是否違法:主管的做法多數違法。 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的法定權利,依年資給 3 到 30 天,休假日期「由勞工排定之」。這代表兩件事:一,你排定特休不需要說明理由,去哪裡、做什麼是你的隱私,雇主無權審查;二,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你排定的特休。
法律唯一給雇主的空間,是同條但書:「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,得與他方協商調整。」注意是「協商調整日期」,不是「否准」。也就是說,遇到真正急迫的營運需求(例如你是唯一會操作某機台的人、那天正好交貨),雇主可以來跟你「喬」個能兩全的日期;但常態性地拿「人力不足」當萬用理由把你的特休全年封鎖,已經逾越協商、變成剝奪權利。
你該怎麼主張:
- 1把特休排定的紀錄留下來:系統送出截圖、Email、或請假單,證明你「有排、且送出」。
- 2若被口頭否准,禮貌地請主管以書面或訊息說明「不准的具體營運理由」——多數刁難禁不起白紙黑字。
- 3主張法律用語:「特休依勞基法第 38 條由勞工排定,公司若有急迫需求可協商調整日期,但不能要求我說明休假理由。」
- 4協商不成、被無理由封鎖,保留紀錄後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或撥 1955 諮詢;雇主違反第 38 條可依第 79 條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。
注意
特別提醒一個灰色地帶:雇主可以要求你「提前一段合理時間排定」特休(例如公司規章訂「特休需 3 日前申請」),這屬於合理的管理,不算違法。但「提前申請」和「須說明理由並經核准」是兩回事——前者合法,後者逾越。分清楚這條線,你才知道哪些要求該配合、哪些該拒絕。
案例二:請病假、事假硬要診斷書或詳細事由——要求要「相當」
Threads 上的原話: 「請一天病假,公司要我附大醫院診斷書;請事假還要我寫清楚去做什麼,不然當曠職。」
是否違法:看要求是否「相當」,過度要求構成妨礙請假權利。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,請假應事前敘明理由及日數,雇主「得」要求提出有關證明文件——注意是「得」,代表雇主可以要求、但不是每次都必須,且要求的強度要與請假事由相當。
拆成兩種假分別看:
- 病假:一兩天的短期病假,一般診所收據、就醫紀錄或掛號證明即已足夠;要求「一天病假附區域醫院診斷書」這種顯不相當的門檻,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為妨礙勞工請假權利。而且診斷書上的病名屬於你的隱私,你可以請醫師以「宜休養」等中性方式記載,雇主無權要求你揭露具體診斷。
- 事假:依請假規則第 7 條須「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」,雇主可以要求你敘明事由的概要(例如「家庭事務」加日期)或在有疑義時檢附證明(如出庭通知、對保文件),但無權逼你交代私事細節。法院與主管機關實務大多尊重勞工對「必須親自處理」的說明,雇主原則上不能實質審查你的私事重不重要。
你該怎麼主張: 提供「相當」的證明即可(短假用收據、就醫紀錄),對於過度要求,直接引用第 10 條的「得」字與比例原則:「證明文件雇主得要求,但一天病假要求大醫院診斷書顯不相當,一般就醫紀錄已足以證明。」若因此被記曠職,這是把合法請假違法認定為曠工,屬於不利處分,可申訴救濟。
案例三:請假就扣全勤獎金——五種假別扣了就違法
這是 Threads 上最高頻的抱怨,也是最多人誤以為「公司給的獎金愛怎麼扣就怎麼扣」的地方。真相是:哪些假不得扣全勤,是法律規定的,公司規章不能凌駕。
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,勞工請下列假別,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:婚假、喪假、公傷病假、公假。此外——
- 特別休假:依勞基法第 38 條屬法定權利,雇主不得因勞工請特休做任何不利處分,扣全勤即屬不利處分,違法。
- 生理假、家庭照顧假:依性別平等工作法,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請而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、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。
- 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而請的普通傷病假、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 7 條請的事假:依請假規則第 9 條,同樣不得扣發全勤獎金。
把「扣了合法/扣了違法」整理成一張表,下次看到公司規章就能對照:
| 假別 | 法源 | 扣全勤獎金是否合法 |
|---|---|---|
| 特別休假 | 勞基法 §38 | 違法(不得有不利處分) |
| 婚假 | 請假規則 §9 | 違法 |
| 喪假 | 請假規則 §9 | 違法 |
| 公傷病假 | 請假規則 §9 | 違法 |
| 公假 | 請假規則 §9 | 違法 |
| 生理假 | 性平法 | 違法(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全勤) |
| 家庭照顧假 | 性平法 | 違法 |
| 事假(一般) | 請假規則 §7 | 合法(雇主得不發) |
| 普通傷病假 | 請假規則 §4 | 合法(雇主得不發) |
看懂這張表最大的收穫: 公司規章若寫「請任何假一律取消當月全勤」,那條規定牴觸法律的部分(婚喪公傷公假、特休、性平法假別)一律無效。真正「扣了合法」的只有事假與普通傷病假兩格。所以下次因為請婚假、請特休、請生理假被扣全勤,那不是「公司規定」,是違法,你可以要求補發並保留紀錄申訴。
實務眉角
一個容易搞混的邊界:遲到、早退扣全勤是合法的——全勤獎金本質是「出勤獎勵」,遲到不屬於法定保護的請假行為。所以「請特休扣全勤」違法,但「遲到扣全勤」合法,兩者不要混為一談。真正的違法是把「法定保護的假」當成缺勤來扣。
案例四:加班費短給——三種算錯法一次揪出
加班費是 Threads 上「感覺被坑但不確定」的重災區,因為費率有級距、又常被公司用各種名目稀釋。先把法定費率講清楚,再抓三種常見的短給。
平日延長工時(第 24 條第 1 項): 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⅓ 以上;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,加給 1⅔ 以上。也就是加班的前 2 小時,每小時領「本薪 + 1⅓ 本薪」;第 3、4 小時,每小時領「本薪 + 1⅔ 本薪」。
休息日出勤(第 24 條第 2 項): 工作 2 小時以內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⅓ 以上;工作 2 小時後再繼續者,加給 1⅔ 以上。
國定假日出勤(第 39 條): 工資「加倍發給」——當日原本工資照給外,另再加發一日,做滿一日等於雙倍(詳見案例五)。
用時薪 150 元、月薪 36,000 元的人示範一次平日加班驗算,你就能自己抓公司有沒有短給:
| 加班時段 | 費率 | 每小時金額 |
|---|---|---|
| 平日第 1、2 小時 | 1 + 1⅓ | 150 × 2.333 ≈ 350 元 |
| 平日第 3、4 小時 | 1 + 1⅔ | 150 × 2.667 ≈ 400 元 |
| 休息日前 2 小時 | 1 + 1⅓ | 約 350 元 |
| 休息日第 3 小時起 | 1 + 1⅔ | 約 400 元 |
三種常見的短給態樣,逐一揪出:
短給一:只給「1 倍」或「1.33 全程」。 有些公司加班一律「多算一小時本薪」,或者不分段全程只給 1⅓——第 3 小時起應該是 1⅔ 卻只給 1⅓,這就是短給。看到自己第 3 小時起的加班費和前 2 小時一樣,就要警覺。
短給二:把加班費包進「責任制」「工作獎金」裡。 除非你的職務經勞動部依第 84 條之 1 公告、且個別勞資書面約定並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,否則你不適用責任制,加班費該分毫照給。多數上班族其實不在第 84 條之 1 的名單內,「我們是責任制不算加班費」多半是話術。
短給三:用「未達整點不計」偷時數。 加班 1 小時 50 分只算 1 小時、剩下 50 分無償奉送,這種「無條件捨去到整點」的算法會系統性短給你的加班費。加班時數應據實計算。
你該怎麼主張: 先自己用出勤紀錄把加班時數與應得費率算一遍(可用日期天數計算機輔助算區間工作日)。發現短給,向公司要求補足;公司不理,帶著出勤紀錄與薪資明細向地方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。記住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:出勤紀錄上的時間推定為工作時間——你打卡到幾點,法律先假設你工作到幾點,雇主要反駁得自己舉證。這條讓加班費爭議的舉證天平大幅倒向勞工。
案例五:國定假日出勤只給一倍、或用補休換——違反第 39 條
Threads 上的原話: 「國慶日排我上班,問加班費,主管說『國定假日上班補你一天假就好』。」
是否違法:違法。 依勞基法第 39 條,國定假日(第 37 條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、節日等)經勞工同意出勤者,工資應加倍發給。「加倍發給」的實務認定是:當天原本的一日工資照給外,另再加發一日工資,做滿一日等於領兩日薪。以日薪 1,200 元為例,國定假日出勤做滿一日,當天應領約 2,400 元。
用「補一天假」取代「加倍工資」為什麼不行?因為第 39 條規定的是「加倍發給工資」,這是法定的金錢給付義務,雇主不能片面用「換補休」來免除。休息日與平日加班可以由勞工選擇換補休(第 32 條之 1),但國定假日出勤的「加倍工資」性質不同,實務上以加倍發給工資為原則。就算某些情形允許協商補假,那也必須是「工資照加倍發給、外加補假」或經勞工同意的安排,而不是「用一天補假抵掉加倍工資」。
你該怎麼主張: 出勤前先確認那天是不是第 37 條的國定假日(別把公司自訂的休假誤認成國定假日)。出勤後核對薪資明細有沒有「加倍」那一筆;只給一倍,主張「國定假日出勤依第 39 條工資應加倍發給,不能用補休取代」。爭議不成,備妥班表與薪資明細申訴,雇主違反第 39 條同樣落在第 79 條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的射程。國定假日出勤的完整規則,可搭配閱讀排班/輪班人員的假期權益:國定假日加倍、班表怎麼看、換班 11 小時間隔。
案例六:例假被迫出勤——非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不得出勤
Threads 上的原話: 「一週只排我一天休,其他天全上,說忙不過來。」
是否違法:踩到第 36 條的紅線就違法。 勞基法第 36 條規定「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,其中一日為例假,一日為休息日」。這兩天性質不同:休息日經勞資協商合意就能加班(付級距加班費);例假則是「原則碰不得」——雇主非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不得要求勞工於例假工作。
也就是說,「忙不過來」「訂單多」「人力調度」都不構成動用例假的正當事由,那些是可預見的營運狀況,不是天災事變突發事件。真的因為突發事件(如機組故障搶修、災害應變)而於例假出勤,依第 40 條工資應加倍發給、事後應補假,並在事由終止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你該怎麼主張: 檢視你的班表,確認每 7 日內是否有 1 日例假(採二週/四週/八週彈性工時者,例假分配依第 30 條各項另有底線)。若雇主以「忙」為由要你例假上班,主張「例假非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不得出勤,訂單多不屬突發事件」。被迫出勤時保留班表證據。例假、休息日的完整分辨與加班費算法,見一例一休完整解析:例假與休息日差在哪、加班費怎麼算。
提示
上圖用「每小時」概念呈現不同出勤日的加給水準,方便橫向比較;實際國定假日與例假是以「加倍發給整日工資」為核心(做滿一日領雙倍),並非單純按時計費,且例假出勤還須符合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的前提並補假、核備。看數字之外,更要記住例假與國定假日的「門檻」限制,不是有錢就能隨便叫人上班。
案例七:加班一律換補休、不准請領加班費——選擇權在勞工
Threads 上的原話: 「公司加班從來不給錢,一律換補休,補休還常常排不掉,最後就這樣不見了。」
是否違法:強制補休、或補休打折、或到期不折算工資,都違法。 依勞基法第 32 條之 1,勞工於平日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工作後,「得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」——選擇權在勞工,不是雇主。雇主單方規定「一律補休、不得請領加班費」,剝奪了勞工的選擇權,違法。
三個關鍵細節,正好對應這個案例裡三層被坑的地方:
- 選擇權在你: 你可以選擇領加班費,也可以選擇換補休。雇主不能強迫你只能補休。
- 補休 1 比 1 換算: 補休時數應依「加班時數」核算,加班 2 小時就換 2 小時補休,不能用「加班 2 小時只給 1 小時補休」這種打折方式。加班費費率有 1⅓/1⅔ 的加成,但那是「換算工資」時的倍率;若選擇補休,時數是 1 比 1。
- 到期未休必須折算工資: 補休應於雇主與勞工約定的期限內休完;期限屆滿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休完的補休,雇主應依「原延長工時的工資標準」(即含 1⅓/1⅔ 倍率)折算工資發給。所以「補休排不掉就不見了」是違法的——排不掉的補休到期要換成錢,而且是按加班費倍率換。
你該怎麼主張: 加班時明確表達你要「領加班費」或「換補休」的選擇;被強制補休時,主張第 32 條之 1「補休由勞工意願選擇」。留意補休的約定期限,到期前若休不完,主張「未休補休應依原加班費標準折算工資」。把每次加班的時數、選擇、補休使用情形自己記一份帳,離職或到期時就是索討的依據。
案例八:未休特休不折算工資、離職特休不結算——鐵定違法
是否違法:兩者都是明確違法。 依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,勞工的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畢的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這句話拆成兩個情境:
- 年度終結未休完: 當年度沒休完的特休,雇主應發給工資折算;經勞資雙方協商,也可以遞延到次一年度實施,但遞延後仍未休完的,一樣要折算工資。「沒休就自動作廢」是違法的。
- 離職時未休完: 契約終止(不論自請離職或被資遣)時,累積未休的特休一律折算工資結清。這是白紙黑字的債權,公司不能用「你自己沒排、視同放棄」規避。
更關鍵的是舉證責任。同條第 5 項規定,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的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的工資數額,記載於勞工的工資清冊,並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。翻成白話:你今年有幾天特休、休了幾天、還剩幾天,雇主有義務主動記錄並書面告知。發生爭議時,雇主拿不出完整記錄,法律上對勞工有利——他說「你自己沒排」而舉不出你放棄的證據,站不住腳。
你該怎麼主張: 離職前先自己算清楚累積未休特休天數(對照每年雇主應給你的書面通知)。結算時把「未休特休折算工資」列入離職應領清單一起請求;公司拒付或含糊帶過,主張第 38 條第 4 項「未休特休應發給工資」與第 5 項雇主的記載與通知義務。用日期天數計算機把在職區間、特休週年日算準,數字站得住,主張才有力。
老闆常用話術一句句拆
把前面八個案例背後的話術集中拆一次,下次聽到就知道哪句是唬人的:
「特休要說明理由、主管核准才能休。」 → 特休由勞工排定,不需理由;雇主只能基於急迫需求協商調整日期(第 38 條)。
「請假一律取消當月全勤。」 → 婚喪公傷公假、特休、生理假、家庭照顧假扣全勤都違法(請假規則第 9 條、性平法、第 38 條)。
「我們是責任制,沒有加班費。」 → 除非你的職務經第 84 條之 1 公告、書面約定並報核備,否則加班費照給;多數上班族不適用責任制。
「國定假日上班補你一天假就好。」 →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加倍發給,不能用補休取代(第 39 條)。
「加班一律換補休,不給錢。」 → 補休由勞工意願選擇;到期未休應按加班費標準折算工資(第 32 條之 1)。
「例假忙不過來要你來上班。」 → 例假非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不得出勤;訂單多不屬突發事件(第 36 條)。
「特休沒休完就作廢。」 → 未休特休應發給工資,離職一律結算(第 38 條第 4 項)。
這些話術有一個共同套路:把法定權利講成公司恩惠,再用一個聽起來合理的理由縮水。 你的防禦也只需要一個共同動作——問一句「這是哪條法規?」。合法的規定講得出法源,違法的縮水講不出來。
罰則:雇主違法要付多少代價
知道違法之外,也該知道雇主的違法成本,主張時心裡才有底。
依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,違反第 24 條(加班費)、第 36 條(例假休息日)、第 37 條(國定假日)、第 38 條(特別休假)、第 39 條(假日出勤加倍)、第 32 條(延長工時程序)等條文者,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。違反第 7 條(工資清冊)、第 9 條第 1 項等,處 2 萬至 30 萬元(第 79 條第 3 項)。
而且依第 79 條第 4 項,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、違反人數或情節,將罰鍰加重至法定最高額的二分之一(即最高可到 150 萬元)。依第 80 條之 1,主管機關對違法雇主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、負責人姓名、處分日期、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——也就是會被公開登記在「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查詢系統」上,這對雇主的商譽與後續徵才是實質壓力。
注意
罰鍰是繳給國庫的行政罰,不會直接進你的口袋——你要拿回被短給的加班費、未結算的特休工資,走的是「勞資爭議調解」或「勞動事件法訴訟」的民事求償途徑。申訴讓主管機關開罰,是讓雇主付出違法成本、也常促使他們回頭和解;但要「拿回自己的錢」,還是得走調解或訴訟。兩條路可以並行,別以為申訴開罰後錢就自動回來了。
本站觀點:先「定性」,再對照,最後留證
看完八個案例,我們想給你一個能重複使用的實用流程,而不只是零散的判斷。
第一步,定性。 遇到爭議,先問「這件事法律給了我什麼權利」——是特休(第 38 條)?加班費(第 24 條)?國定假日加倍(第 39 條)?定性對了,才知道拿哪條法規對照。
第二步,對照公司規定是加碼還是縮水。 縮水的部分一律無效,這是你據理力爭的底氣。
第三步,留證。 請假送出截圖、班表、薪資明細、出勤紀錄、和主管的 LINE/Email 對話——這些是勞資爭議調解與訴訟的彈藥。特別記住勞動事件法把出勤紀錄推定為工作時間、要求雇主提出應備文書,舉證天平本來就向勞工傾斜,前提是你手上要有紀錄。
最根本的一件事:知道規則,會改變你請假與加班時的姿態。 不知道規則的人,每次都在「拜託老闆」;知道規則的人,是在「行使權利」。這篇把最常見的違法態樣拆給你看,不是要你事事對撞——多數時候,一句「這是勞基法第幾條」就足以讓不合理的要求退回去。真正需要救濟的時候,怎麼一步步從公司內部申訴走到勞動調解、勞動檢查、訴訟,我們在權益受損怎麼救濟?1955、勞工局、勞資爭議調解到勞動事件法完整指南裡有完整的階梯與實作步驟。
先把這篇的判斷框架記熟:定性、對照、留證。 這九個字,會在你職涯裡替你省下的,遠不只幾千塊。下次要規劃請假、把假期效益最大化,也別忘了先用工具算一算。
用「請假規劃計算機」一鍵試算 →輸入特休餘額,演算法算出「請最少、休最長」的全年最佳請假組合。深入一層:責任制的真相,別被「第 84 條之 1」唬住
「我們是責任制」是稀釋加班費最常見的一句話,值得單獨拆透。
責任制的法源是勞基法第 84 條之 1: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(例如部分監督管理人員、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者、其他性質特殊者),得由勞雇雙方另行書面約定工作時間、例假、休假等,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。三個要件缺一不可:一,你的職務類別要在勞動部公告的名單內;二,要有個別的書面約定;三,該約定要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。
現實是:絕大多數上班族的職務不在第 84 條之 1 的公告名單內。一般行政、業務、工程師、門市、行銷……這些常見職務多半不適用責任制,加班費該分毫照給。就算你的職務類別在名單內,只要雇主沒有跟你簽書面約定、沒報核備,「責任制」也不成立,加班費照樣要付。
所以「我們公司是責任制」這句話,你可以回三個問題檢驗:我的職務有經勞動部公告嗎?我簽過責任制的書面約定嗎?那份約定有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嗎? 三個有一個答不出來,那就不是合法的責任制,只是拿名詞當免付加班費的擋箭牌。
深入一層:變形工時如何影響例假與休息日
案例六提到例假不得隨意出勤,但「每 7 日要有 2 日休息」在採變形工時的行業會有變化,這裡補齊,免得你誤判自己的班表。
依第 30 條與第 30 條之 1,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,特定行業可採二週、四週、八週彈性工時,把工時與休假在較長週期內重新分配。這會讓例假、休息日的排列比「每週固定 1 例 1 休」更有彈性——例如四週變形下,例假的分配是在每兩週期間有兩日例假的框架內調整。但關鍵是:再怎麼變形,例假的總量與底線仍受保障,例假「非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不得出勤」的性質不變。
實務上要注意兩點:一,並非所有行業都能採變形工時,須是勞動部指定的行業別;二,變形工時的採行要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,不是雇主說了算。如果你的班表出現連上很多天、休息日數明顯不足,先確認公司是否合法採行變形工時、以及是否經過同意程序——很多「連上十幾天」的爭議,根源就是未經合法程序的變形工時。你的班表怎麼看、例假落在哪天,可對照排班/輪班人員的假期權益逐格檢查。
加班費驗算實戰:三個情境算給你看
把費率變成你能直接套用的計算。設定時薪 150 元(月薪 36,000 元)。
情境一:平日加班 3 小時。 前 2 小時每小時 150×(1+1⅓)≈350 元,共 700 元;第 3 小時 150×(1+1⅔)≈400 元。合計約 1,100 元。若公司只給「多算 3 小時本薪」=450 元,短給你約 650 元。
情境二:休息日出勤 8 小時。 前 2 小時每小時約 350 元=700 元;第 3 小時起 6 小時每小時約 400 元=2,400 元。合計約 3,100 元。(休息日工時的計算另依法規細節,此為概念驗算。)
情境三:國定假日出勤做滿一日。 依第 39 條加倍發給,日薪 1,200 元的人,當天約領 2,400 元(原本 1,200+加發 1,200)。若公司只給 1,200 元、或說「補一天假」,就是違反第 39 條。
把公司給你的金額和這些驗算對照,差額就是被短給的部分。想更精準地把加班區間、跨月的工作日算清楚,用日期天數計算機先把日數框好,再乘費率。
部分工時、派遣、時薪族:這些權益一樣有
「打工的沒有加班費、沒有特休」是流傳最廣的迷思之一,逐一澄清:
- 部分工時勞工:特休按工時比例計給,加班費一樣適用第 24 條費率,國定假日出勤一樣依第 39 條加倍。時薪族在國定假日上班只給原時薪,就是短給。
- 派遣勞工:你的雇主是派遣公司,加班費、特休、休假權益向派遣公司主張,年資跟著派遣公司累計。要派公司不能以「你不是我員工」搪塞,派遣公司不能以「案子結束」歸零你的年資。
- 定期契約工:契約存續期間的加班費、休假權益與不定期契約相同。
時薪族最常被坑的是「排班規避」——你說要請病假或不能加班,雇主直接把你下週的班排掉,看似「你情我願」,實則讓你損失了本該有的權益基礎與紀錄。遇到這種操作,堅持送出正式的請假或出勤紀錄,讓事實留痕。
請假 ≠ 曠工:別把權利用成把柄
最後補一個關鍵邊界,因為它常讓「本來有理」變成「反被開除」。曠工的構成要件是「無正當理由」加「未完成請假程序而未出勤」。反過來說:只要你有正當事由且完成請假程序(送出請假單、留下紀錄),即使雇主不高興,也不構成曠工。
危險的是相反情境:請假被合法拒絕後(例如事假額度已滿、雇主依法不准)仍逕自不出勤,或請假不實,就可能踩進曠工。而依第 12 條,勞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,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,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——這是解僱紅線。
所以和公司有爭議時的鐵則是:先出勤、後爭執。 別用「不來上班」表達抗議,那是拿自己的飯碗替對方的違法買單。把爭議留到申訴、調解的正式管道處理,你的權利才站得穩。完整的救濟階梯,接續看權益受損怎麼救濟?1955、勞工局、勞資爭議調解到勞動事件法完整指南。
一頁帶走:合法性速查
給你一張帶得走的速查,遇到狀況先對照:
- 排特休不必說明理由,雇主只能協商調整日期(§38)
- 婚喪公傷公假、特休、生理假、家庭照顧假扣全勤,違法(請假規則§9、性平法、§38)
- 平日加班前 2H 加給 1⅓、第 3H 起 1⅔(§24)
- 休息日出勤採級距加給(§24-2)
-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加倍發給,不得用補休取代(§39)
- 例假非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不得出勤(§36)
- 加班換補休由勞工選擇、1 比 1、到期未休按加班費折算(§32-1)
- 未休特休折算工資,離職一律結算,雇主負記載與通知義務(§38 IV、V)
- 「責任制」須職務經公告+書面約定+報核備三要件齊備才成立(§84-1)
- 雇主違反上述多數條文可處 2 萬~100 萬元罰鍰、情節重大加重至 1.5 倍並公布名稱(§79、§80-1)
把這張速查存起來,配合前面每一案的「你該怎麼主張」,你就有了一套從判斷到行動的完整工具。規則站在你這邊,剩下的只是知道怎麼用。
逐案再拆:六種「不給假」的合法性判斷
「不給假」有很多種樣態,並非全部違法,也並非全部合法,要看假別與情境。逐一判斷:
不給請特休 → 多數違法。 特休由勞工排定,雇主僅能基於企業經營急迫需求協商調整日期,不得無理由否准(§38)。「人力不足」常態性封鎖已逾越協商。
不給請病假 → 違法。 普通傷病假是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的權利(未住院一年 30 日內半薪)。生病是請假事由,雇主不能因為「很忙」不准你請病假;他可以要求相當的就醫證明,但不能否准。硬把生病請假記成曠職,是把合法請假違法認定。
不給請事假 → 分情況。 事假須「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」(§7)。事由正當、年度額度(14 日)未滿,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;但雇主可以要求敘明概要或檢附證明。超過 14 日的部分,雇主可以不准(可協商無薪事假延長)。所以「事由正當、額度內」被拒多屬不當;「額度已滿」被拒則合法。
不給請婚假、喪假 → 違法。 婚假 8 日、喪假依親等 8/6/3 日,都是請假規則明定的權利,工資照給、不得扣全勤。事件發生(結婚登記、親屬喪亡)即有權利,雇主不得拒絕,只能要求相當證明(結婚證明、訃聞等)。
不給請公假 → 違法。 依法令應給公假者(兵役召集、出庭作證、投票、防疫隔離等,§8),工資照給。你拿得出召集令、傳票,公假就該准,雇主無裁量拒絕的空間。
不給請生理假、家庭照顧假 → 違法。 性平法明定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;家庭成員預防接種、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,全年 7 日家庭照顧假。雇主不得拒絕,也不得因此視為缺勤影響全勤或考績。
判斷的共同心法還是那句:法律有沒有給你這個權利。 有權利的假別,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,只能在法定框架內要求證明或協商日期;沒被法律列為權利的(如超過額度的事假),才回到雇主的裁量範圍。
常見誤解掃雷
「全勤獎金是公司給的,怎麼扣都合法。」 → 錯。哪些假不得扣全勤是法定的(婚喪公傷公假、特休、性平法假別),公司規章不能凌駕。
「加班費可以用『每月加班上限』砍掉超過的部分。」 → 加班有工時上限(第 32 條有每月延長工時總數限制),但那是限制加班「時數」,不是讓雇主對已發生的加班「不付費」。實際加了的班,費用照算。
「主管口頭同意調休,就不用給加班費。」 → 補休須依第 32 條之 1 由勞工意願選擇、1 比 1 換算、到期折算工資。口頭「調休」若打折或到期作廢,仍違法。
「試用期沒有這些權利。」 → 試用期勞工一樣適用勞基法,加班費、國定假日加倍、請假權益都有;差別只在資遣預告與特休累計的年資起算,不是「試用期無勞權」。
「離職沒交接完,特休工資可以不給。」 → 特休折算工資是法定債權(§38 IV),與交接是兩回事。交接爭議雇主可另循途徑處理,但不能用來扣住你該領的特休工資。
「加班紀錄是公司的,我拿不到就沒證據。」 → 依勞動事件法第 35 條,雇主對其依法應備置的文書(含出勤紀錄)有提出義務;第 38 條出勤紀錄時間推定為工作時間。就算你手上沒有,訴訟中雇主也得提出,舉證天平向勞工傾斜。
掃完這些雷,你會發現一個規律:大部分「公司說不行」的規定,都經不起「這是哪條法規」這一問。 這篇的價值不在讓你背下每個數字,而在給你一套「聽到規定先驗證」的反射。權利要用才存在,而用權利的第一步,是知道它在哪一條。
Threads 高頻提問快答
把社群上零碎但常見的疑問集中回答,每題一句到位:
「請假當天主管一直傳訊息要我處理公事,合理嗎?」 → 請假期間你沒有提供勞務的義務。偶發的緊急聯繫是人情,但常態性「請假仍待命」實質上是工作時間,可主張工資。
「颱風天叫我上班,算加班嗎?」 →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不是「假別」,那天不出勤不算事假也不算曠工;出勤的工資與加給另有規定,性質與國定假日加班不同,別套錯條文。
「公司規定特休當年沒排完就自動遞延,不能換錢。」 → 遞延需經勞資協商,且遞延後仍未休完的仍應折算工資(§38)。「只能遞延、不准換錢」若未經協商或最終不折算,違法。
「加班未滿 30 分鐘不算,合理嗎?」 → 加班時數應據實計算。系統性地「未滿整點捨去」會短給加班費,屬違法的計算方式。
「病假請太多會被記考績、影響升遷,我只能忍?」 → 合法請假的紀錄不得作為不利處分依據。真正影響產出的是帶病上班的品質,不是合法請假本身。
「老闆說做我們這行大家都沒加班費。」 → 「業界慣例」不能牴觸勞基法。加班費是法定最低標準,全行業一起違法,也還是違法,不因人多而合法。
這些問題的答案,全部回到同一個判斷框架:先確認法律給了你什麼權利,再看公司的規定是加碼還是縮水。 縮水無效、加碼有效,這條原則能解掉九成的爭議。把這篇存起來,下次遇到「這樣合法嗎」,你已經有答案,也知道下一步該做什麼。
給自己建一份「請假加班帳本」
最後一個很少人做、爭議時卻最值錢的習慣:自留一份請假與加班帳本。內容不用複雜,一張試算表就夠:日期、假別或加班、時數、你選擇領錢或補休、送出方式、核准紀錄、當月薪資明細對照。三個理由讓這件事的性價比高到不做可惜。
一,公司系統的資料在離職後你就看不到了,而勞資爭議的求償時效可能長達數年,屆時你手上這份帳本就是唯一能對照的底稿。二,額度與費率公司偶爾會算錯——特休天數、加班費倍率、補休折算,有自己的帳才對得出差額。三,離職結算全靠紀錄:未休特休、到期補休的折算金額,記憶不可靠,帳本可靠。每次請假或加班後花三十秒補一行,一年不到十分鐘,是報酬率最高的勞權自保動作。搭配日期天數計算機把區間工作日算準,你的帳本就從「印象」升級成「證據」。權益這種東西,平常不留紀錄,真出事的時候誰都救不了你;養成隨手記帳的習慣,等於替未來的自己買了一份最便宜的保險。
覺得實用?分享給需要的人 🙌
一次轉發,幫朋友省下查法規、算數字的時間。
常見問題
公司規定請假一定要說明理由、不然不准,合法嗎?
看假別。特別休假是勞基法第 38 條的權利,勞工排定特休不需要向雇主說明理由,雇主也不得因此不准或刁難;實務上雇主僅能基於「企業經營上急迫需求」與勞工協商調整日期,不能實質審查你為什麼要休。事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須「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」,雇主可以要求你敘明事由概要或檢附證明文件,但不能全年以「人力不足」封鎖。病假只需敘明傷病概況,診斷書的病名你可請醫師以中性方式記載。
請假就被扣全勤獎金,這樣可以嗎?
要分假別。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,勞工請婚假、喪假、公傷病假及公假,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;請特休依勞基法第 38 條屬法定權利不得有不利處分;生理假、家庭照顧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全勤。真正「扣了合法」的只有事假與普通傷病假兩種。公司規章寫「請任何假都沒全勤」,牴觸法律的部分無效。
國定假日被叫去上班,公司只給一倍薪水對嗎?
不對。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,國定假日(第 37 條所定休假)經勞工同意出勤者,工資應「加倍發給」。實務上「加倍發給」指當日原本工資照給外,另再加發一日工資,做滿一日等於領雙倍。若雇主只給原本一倍、或用「以後補一天假」取代加倍工資,都不符合第 39 條,可依第 79 條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。
老闆說加班一律換補休、不發加班費,我可以拒絕嗎?
可以。依勞基法第 32 條之 1,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出勤的加班,勞工「得選擇」換取補休;是否補休的選擇權在勞工,不是雇主。雇主強制「一律補休、不得請領加班費」是違法的。而且補休應依加班的時數「1 比 1」換算補休時數,不能用「加班 2 小時換 1 小時補休」這種打折換法;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仍未休完的,應依原延長工時的工資標準(含 1⅓/1⅔ 倍率)折算工資發給。
離職時累積的特休沒休完,公司說『沒休就沒了』,合法嗎?
不合法。依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,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畢的特別休假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離職時未休的特休一律要折算工資結清,這是白紙黑字的債權,公司不能用「沒休就作廢」規避。而且依同條規定,特休究竟休了幾天、還剩幾天,雇主負有記載並每年以書面通知勞工的義務,舉證責任在雇主一方——他說不清楚你休了多少,法律上對你有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