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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給假、扣全勤、加班費短給:哪些行為違法、雇主會被罰多少

Eric更新 閱讀約 22 分鐘
本文目錄(14 個段落)

勞動部有一個網站,專門把被罰的雇主掛出來。可以用縣市、期間、法條篩選,查出來的每一列長得都差不多:事業單位名稱、負責人姓名、處分日期、違反的法規條款、罰鍰金額。公司名字和負責人姓名就那樣列著,不打馬賽克。

這不是主管機關臨時起意的公審。勞基法第 80 條之 1 寫著,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,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、負責人姓名、處分期日、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,並限期令其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。公布是法定動作。

比較有意思的是「違反法規條款」那一欄。它只寫條號,不寫故事。可是條號對得回很日常的畫面:寫著第 36 條的那一列,通常是有人的例假被排了班;第 38 條,可能是特休整年被封鎖或離職沒結算;第 24 條,是加班費短給;第 39 條,是國定假日出勤只領到一倍。

這篇要做的就是那本對照表。哪些行為會讓一間公司出現在名單上、對應哪一條、罰鍰落在哪個區間,逐項寫給你看。你在辦公室裡遇到的多數爭議,其實都能在那張表上找到自己的條號。

罰鍰區間、加重倍數與按次處罰

先把價目表攤開,後面每一節講到「可罰多少」才有依據。

依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,違反第 24 條(延長工時工資)、第 30 條(工時與出勤紀錄)、第 32 條(延長工時程序與上限)、第 34 至 41 條這一整段(涵蓋例假與休息日、國定假日、特別休假、假日出勤加倍)等規定者,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。同條第 3 項另有一組較低的區間,違反第 7 條(勞工名卡與工資清冊)、第 9 條第 1 項等,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。

金額跨度為什麼這麼大?因為第 79 條第 4 項給了主管機關加重的空間:得依事業規模、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,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。100 萬的上限往上加二分之一,就是 150 萬。一間三十人的公司全體加班費算錯,跟一間三人小店偶爾漏算,開出來的數字本來就不會一樣。

還有一層常被忽略:按次處罰。第 80 條之 1 的後半段是限期令其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。被罰一次就改掉,成本是那一筆;被罰完照舊,成本會一直長出來。這也是為什麼申訴有時候比自己跟主管吵有效,它把違法從「某個員工的抱怨」變成「公司帳上的持續成本」。

有件事要先說清楚,免得後面白期待:罰鍰是繳給國庫的行政罰,不會進你的口袋。要拿回被短給的加班費、沒結算的特休工資,走的是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的民事途徑,那條路的順序與準備清單放在權益受損怎麼救濟。申訴與求償可以並行,但別把開罰誤認成錢自己會回來。

不給假的六種樣態

「公司不准我請假」是最高頻的抱怨,可是它底下至少有六種假別,法律強度差很多。

特別休假。 哪天休由勞工排定,雇主只能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與勞工協商調整日期。排定權怎麼行使、被退件怎麼談,完整討論在請假攻略;放進違法清單裡只要記一句:常態性拿「人力不足」把整年特休封鎖,已經超出協商的範圍,違反第 38 條。

普通傷病假。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的權利,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,這 30 日內工資折半發給。生病本身就是請假事由,雇主不能因為公司忙就否准。他可以要求相當的證明,但一天病假要求區域醫院診斷書這種門檻顯不相當;而診斷書上的病名屬於你的隱私,請醫師以「宜休養」之類的中性文字記載即可。

事假。 依請假規則第 7 條須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,全年以 14 日為限,期間不給工資。額度內、事由正當,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,可以要求敘明事由概要或在有疑義時檢附證明(出庭通知、對保文件之類),但無權逼你交代私事細節。超過 14 日的部分雇主可以不准,這時被拒絕不算違法。

婚假與喪假。 婚假 8 日,喪假依親等分 8 日、6 日、3 日,都是請假規則明定、工資照給的假別。結婚登記或親屬喪亡的事實一發生,權利就在,雇主只能要求相當的證明文件。

公假。 依法令規定應給公假者,工資照給。兵役召集、出庭作證、投票、防疫隔離都屬於這一類。你拿得出召集令或傳票,公假就該准,這裡幾乎沒有雇主裁量的空間。

生理假與家庭照顧假。 性別平等工作法明定,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;家庭成員預防接種、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,全年得請家庭照顧假 7 日。雇主不得拒絕,也不得因此做出不利處分。

六種攤在一起,規律就浮出來了:被法律列為權利的假別,雇主原則上不得否准,只能在法定框架內要求證明或協商日期;沒被列為權利的(例如超出額度的事假),才回到雇主的裁量範圍。

比「不准假」更麻煩的是下一個動作:把已經完成請假程序的合法請假記成曠職。這一步同時製造兩個問題,一是對合法行使權利的勞工做不利處分,二是替日後的解僱爭議埋伏筆。看到出勤系統上出現這種註記,當下就要用書面要求更正並留底。

扣全勤:只有兩格扣了合法

全勤獎金常被講成公司給的,愛怎麼扣就怎麼扣。實際上哪些假不得扣全勤,是法律寫死的。

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,勞工請婚假、喪假、公傷病假及公假,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。特別休假是第 38 條的法定權利,因請特休扣全勤屬於不利處分。生理假與家庭照顧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不得視為缺勤。另外,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而請的普通傷病假、以及依請假規則第 7 條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的事假,同樣不得扣發全勤獎金。

假別法源扣全勤是否合法
特別休假勞基法 §38違法(不得有不利處分)
婚假請假規則 §9違法
喪假請假規則 §9違法
公傷病假請假規則 §9違法
公假請假規則 §9違法
生理假性別平等工作法違法(不得視為缺勤)
家庭照顧假性別平等工作法違法
事假(一般)請假規則 §7合法(雇主得不發)
普通傷病假請假規則 §4合法(雇主得不發)

讀這張表最省力的方式是從下往上看:扣了合法的只有最後兩格,上面七格全部違法。公司規章寫「請假一律取消當月全勤」的,牴觸法律的那部分自始無效,無效的意思是它從一開始就沒有效力,不用等你去爭才失效。已經被扣掉的錢屬於工資的一部分,可以要求補發。

還有一個連帶效果值得留意。每月固定發給的全勤獎金屬於經常性給與,在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本來就該納入基準。違法扣掉的全勤因此不只是當月少領那一筆,還會把你當月加班費的計算基準一起壓低。基準怎麼算、哪些津貼要納入,國定假日上班薪水怎麼算裡有完整的拆解。

實務眉角

容易搞混的邊界:遲到、早退扣全勤是合法的。全勤獎金的性質是出勤獎勵,遲到早退不屬於法定保護的請假行為。違法的是把法定保護的假別當成缺勤來扣,不是全勤獎金這個制度本身。

加班費短給的三種手法

加班費是「感覺被坑但講不出哪裡怪」的重災區,因為費率有級距,又常被各種名目稀釋。先把法定費率釘好。

依第 24 條第 1 項,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;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,加給三分之二以上。同條第 2 項的休息日出勤,前 2 小時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,工作 2 小時後再繼續者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150 元代進去:

出勤時段倍率每小時金額
平日第 1、2 小時1⅓150 × 4/3 = 200 元
平日第 3、4 小時1⅔150 × 5/3 = 250 元
休息日前 2 小時1⅓約 200 元
休息日第 3 小時起1⅔約 250 元

留意「加給三分之一」講的是在原時薪之上再加三分之一,不是把時薪乘上三又三分之一。抓對這個基準,底下三種短給手法就無所遁形。

手法一,不分段全程只給 1⅓。 加班 4 小時,第 3、4 小時應該是 1⅔ 卻照 1⅓ 給,用上表的數字算,這兩小時每小時被吃掉 50 元。更粗糙的版本是加班一律「多算一小時本薪」,連 1⅓ 都沒到。自己核對的方法很簡單:把薪資單上的加班費除以加班時數,看看每小時落在哪個數字。

手法二,把加班費包進責任制。 責任制的法源是第 84 條之 1,要件有三個:職務類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、勞雇雙方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、該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。三個缺一不可。現實是絕大多數上班族的職務不在公告名單內,一般行政、業務、工程師、門市、行銷都很難套進去;就算職務在名單內,沒簽書面約定、沒報核備,責任制照樣不成立,加班費該給還是要給。

手法三,用「未滿整點不計」偷時數。 加班 1 小時 50 分只認 1 小時,剩下 50 分無償奉送。單次看像小數目,一個月十幾次累積下來就是系統性短給。加班時數應該據實計算,出勤紀錄上的分鐘不會因為湊不成整點而消失。

真正讓這三種手法站不住的是舉證規則。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規定出勤紀錄記載的時間推定為勞工的工作時間,第 35 條規定雇主對其依法應備置的文書負有提出義務。你打卡到幾點,法律先假設你工作到幾點,要推翻的是雇主。想自己先算一遍區間內的工作日與加班時數,可以用日期天數計算機把日數框好再乘費率。

工時上限與出勤紀錄,名單上的另外兩個常客

加班費算對了,也不代表加班本身合法。第 32 條第 2 項給了三道天花板: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;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,但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,一個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,每三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。超過就是超時,跟有沒有付加班費是兩回事,付了錢也還是違法。

會計事務所的結算期、電商的雙十一、餐飲業的春節檔期,是超時最集中的區段。真正吃虧的是勞工:連續三個月每月加班五、六十小時的身體成本,一筆加班費補不回來。所以看到自己的月加班時數逼近 46 小時,先確認公司有沒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延長工時決議,那份決議是把上限拉到 54 小時的唯一途徑。

另一個常客是出勤紀錄。第 30 條要求雇主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 5 年,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;勞工申請出勤紀錄的副本或影本時,雇主不得拒絕。違反這條,罰鍰同樣落在 2 萬至 100 萬元的區間。

為什麼這條會被開得這麼頻繁?因為勞動檢查一進門,第一份要看的文件就是出勤紀錄。紀錄不完整、沒記到分鐘、拿不出五年份,本身就成立一次違反;而且紀錄一旦殘缺,加班費爭議就失去對照的基準,勞工這邊反而更難算。常見的規避手法是要求員工到下班時間先去打卡、再回座位繼續做,或是系統只寫得出排定班表而不是實際進出時間。這種做法把加班時數從紀錄裡抹掉,卻抹不掉出勤紀錄應據實記載的義務。

你可以做的事很單純:定期向公司申請自己的出勤紀錄副本,第 30 條寫明雇主不得拒絕。拿到手就存一份在自己的雲端,不要只留在公司系統裡。

例假被排班:忙不過來不構成理由

第 36 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,其中一日為例假、一日為休息日。這兩天的性質差很遠:休息日經協商合意就能出勤,付第 24 條第 2 項的級距加班費;例假則是雇主非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不得使勞工工作。

「訂單多」「人力調不過來」「旺季就是這樣」全都不構成動用例假的事由,它們是可預見的營運狀況。真的遇到突發事件而於例假出勤的,依第 40 條工資應加倍發給、事後應補給休假,並於事由終止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。三個動作缺一,違法的就不只是排班本身。

採二週、四週、八週彈性工時的行業,例假與休息日的排列會有變化,但變的是排列方式,不是總量,例假非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不得出勤的性質也不變。而且變形工時要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、行業別須經勞動部指定,不是雇主自己宣布就算數。班表上出現連上十幾天的情形,先確認公司採的變形工時有沒有走完程序。例假與休息日的完整分辨看一例一休完整解析,輪班族怎麼在班表上找出自己的例假落在哪天,看排班輪班人員的假期權益

國定假日出勤只給一倍

依第 39 條,國定假日工資由雇主照給,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,工資應加倍發給。加倍的意思是照給那份之外另外再加發一份,月薪制 8 小時以內固定加發一日工資,時薪制按出勤時數每小時再給一倍。只給原本一倍、或用「補你一天假」抵掉加發,都踩在第 39 條上,同樣落在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的射程內。月薪、時薪、超時、補假日的完整算式在國定假日上班薪水怎麼算,這裡不重複。

補休吃掉加班費的三層問題

「公司加班從來不給錢,一律換補休,補休又常常排不掉,最後就這樣不見了」,這句抱怨裡疊了三個各自違法的動作。

第一層,選擇權被拿走。第 32 條之 1 的文字是勞工得依其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,發動權在勞工身上。雇主單方公告「本公司加班一律補休、不得請領加班費」,等於把法律給勞工的選擇權沒收。

第二層,換算被打折。補休時數應按加班的實際工作時數一比一計算,加班 2 小時就是 2 小時補休。加班費的 1⅓、1⅔ 是換算成錢時的倍率,不是換算成補休時的縮水係數,「加班 2 小時給 1 小時補休」沒有法源。

第三層,到期歸零。補休應於勞雇雙方約定的期限內休完;期限屆滿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補休的時數,雇主應依原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工作的工資標準折算工資發給。排不掉就作廢,等於把加班費歸零,這是三層裡金額最大的一層。

還有一種混用要擋下來:補休不是特休,兩者的法源、天數、發生原因都不一樣。公司拿補休時數去折抵你的特休天數,或是把補休灌進特休帳戶讓年度天數看起來很漂亮,都是把兩種權利混成一種來稀釋。請假系統上看到補休與特休共用同一個餘額欄位,就該去問清楚。

實務上的自保動作是把選擇講在前面:加班當下用訊息或系統明確表示要領加班費還是換補休,並且自己記下每一次的時數與選擇。等到補休過期才回頭爭執,證據會薄很多。

離職不結算特休

第 38 條第 4 項寫得很直白: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兩個情境都涵蓋在內。

年度終結沒休完的,雇主應折算工資發給;經勞雇雙方協商,可以遞延到次一年度實施,但遞延後仍未休完的,一樣要折算。所謂「沒休就自動作廢」,在法律上沒有立足點。契約終止的情境更明確,不論自請離職或被資遣,累積未休的特休一律折算工資結清,它是離職應領清單裡的一筆債權。

真正對勞工有利的是同條第 5 項: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的日數、未休日數所發給的工資數額,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,並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。這條把記載與通知的義務放在雇主身上。爭議發生時,雇主拿不出完整紀錄卻主張「你自己沒排、視同放棄」,站不住腳。

離職前先自己算清楚累積未休天數,對照歷年收到的書面通知,把折算金額列進離職應領清單一起請求。年度中間離職的人,特休天數還要按在職期間比例處理,先把年資區間算準再談金額。

已經離職才想起這筆錢也不必放棄。工資請求權的時效一般是 5 年,未休特休折算的工資屬於工資的一環,離職後仍在可主張的範圍內;真正會流失的是證據,不是權利。離職當下把出勤紀錄、歷年特休通知、最後一張薪資明細各存一份,日後要不要追討再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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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工族、派遣、試用期一樣算數

「打工的沒有加班費、沒有特休」是流傳最廣的一組迷思,逐一澄清。

部分工時勞工的特休按工作時數比例計給,加班費一樣適用第 24 條的費率,國定假日出勤一樣依第 39 條加倍。時薪族在國定假日上班只領到原時薪,就是短給。

派遣勞工的雇主是派遣公司,加班費、特休、休假權益向派遣公司主張,年資跟著派遣公司累計。要派公司不能用「你不是我的員工」搪塞,派遣公司也不能用「案子結束了」把年資歸零。

定期契約工在契約存續期間的加班費與休假權益,跟不定期契約相同。試用期同樣全程適用勞基法,加班費、國定假日加倍、各種請假權益都在,差別只在資遣預告與特休年資的起算,沒有「試用期無勞權」這種設計。

時薪族最常遇到的操作是排班規避:你說要請病假或不能加班,下週的班就被排掉了。表面上看不出違法,實質上是讓你損失權益的基礎與紀錄。遇到這種狀況,仍然堅持送出正式的請假或出勤紀錄,讓事實留在系統裡。

秋後算帳本身也是一條

主張權利之後被調到冷門單位、被砍獎金、考績被壓、班表被架空,這類報復動作常常比原本的違法更讓人卻步。法律對這件事是有預備的。

第 74 條規定,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,得向雇主、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;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而予以解僱、降調、減薪、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,或其他不利之處分。主管機關與檢查機構對申訴人的身分負保密義務,也就是你可以要求匿名檢舉。

調職是報復最常穿的外衣,因為它看起來像管理權。第 10 條之 1 把調動綁上五個原則: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、對勞工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、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、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、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。申訴完隔週就被調到通勤兩小時外的據點,不當動機這一項會非常難解釋。

性別平等工作法那一邊也有對應的保護:勞工申請生理假、家庭照顧假、產假、育嬰留職停薪等,雇主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、考績,或為其他不利處分。

實務上最有用的動作是把時間軸留下來。申訴或書面主張的日期、對方回覆的日期、調職令或考績通知的日期,三個時間點排在一起,因果關係自己會說話。時間軸是勞資爭議調解裡最省口水的證據形式。

同一件事往往觸犯不只一條

公布名單上有些公司後面跟著一長串條號,那不是主管機關湊數,是因為單一件事常常同時踩到好幾條。

以「例假被排班、加班費也沒給」這個場景為例,拆開來至少是三件事:例假出勤不符合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的要件,違反第 36 條;出勤的工資沒有依第 40 條加倍發給、事後也沒補假,是第二件;出勤紀錄沒有逐日記載到分鐘、或根本沒把那天記進去,是第三件。三條各自可以開罰,金額分別計算。

再加上第 79 條第 4 項的加重規則,罰鍰得依事業規模、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。一間公司如果是把整組人的班都這樣排,違反人數這一項就會把金額往上推。

這個結構對勞工的意義在於陳述方式。申訴時把事情按條號拆開講,比籠統說「公司很爛」有效得多:哪一天的例假被排班、當月薪資單上有沒有加倍那一筆、出勤紀錄上那天是怎麼記的。三個問題各自對應一條,承辦人也才知道要查什麼。

話術速查

把前面各節壓成一張可以帶著走的對照,聽到左邊那句,右邊就是你的回應。

  • 「特休要說明理由、主管核准才能休」→ 特休由勞工排定,雇主只能基於急迫需求協商調整日期(§38)
  • 「請假一律取消當月全勤」→ 婚喪公傷公假、特休、生理假、家庭照顧假扣全勤都違法(請假規則 §9、性別平等工作法、§38)
  • 「我們是責任制,沒有加班費」→ 職務經公告、書面約定、報請核備三要件齊備才成立(§84-1)
  • 「加班未滿整點不計」→ 加班時數應據實計算,捨去到整點是系統性短給(§24)
  • 「國定假日上班補你一天假就好」→ 工資應加倍發給,補假抵不掉加發(§39)
  • 「例假忙不過來,你來一下」→ 非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不得出勤,訂單多不屬突發事件(§36)
  • 「加班一律換補休,不給錢」→ 補休由勞工選擇、一比一換算、到期未休按加班費標準折算(§32-1)
  • 「特休沒休完就作廢」→ 未休日數應發給工資,離職一律結算(§38 IV)
  • 「業界都這樣」→ 慣例牴觸勞基法的部分無效,全行業一起違法還是違法

這些話術的共同套路是把法定權利講成公司恩惠,再配一個聽起來合理的理由把它縮水。防禦動作也只有一個:問一句這是哪一條規定。合法的要求講得出法源,違法的縮水講不出來。

你手上要有紀錄

規則站在勞工這邊,舉證規則也站在勞工這邊,但這兩者共用同一個前提:手上要有東西。

值得養成的習慣是一份自己的請假加班帳本,一張試算表就夠:日期、假別或加班、時數、你選擇領錢還是補休、送出方式、核准紀錄、當月薪資明細對照。理由有三個。公司系統的資料在離職後你就看不到了,而工資請求權時效長達 5 年,那時候能對照的只剩你自己的底稿。額度與費率公司偶爾會算錯,有自己的帳才對得出差額。離職結算的未休特休與到期補休,靠記憶談不出金額,靠紀錄可以。

每次請假或加班後補一行,一年花不到十分鐘。

還有一條爭議期間的鐵則:先出勤、後爭執。曠工的構成要件是無正當理由且未完成請假程序而未出勤;只要事由正當、請假程序走完,即使雇主不高興也不構成曠工。反過來,用不來上班表達抗議,就可能踩進第 12 條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的解僱紅線,等於拿自己的飯碗替對方的違法買單。

注意

把爭議留給正式管道處理,順序大致是公司內部書面主張、地方勞工局申訴或勞資爭議調解、必要時才走勞動事件法訴訟。每一站要準備什麼、時效多長、在職申訴怎麼防報復,權益受損怎麼救濟那篇有完整的階梯。

回到開頭那份公布名單。名單上的公司也是一天一天累積出那個條號的,中間通常有很多次「應該沒關係吧」。你手上的紀錄,是把那些次數變成可以驗算的數字的唯一方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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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
公司規章寫「請任何假一律取消當月全勤」,有效嗎?

牴觸法律的部分自始無效。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列了婚假、喪假、公傷病假、公假四種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的假別,特別休假依勞基法第 38 條是法定權利、扣全勤屬不利處分,生理假與家庭照顧假則受性別平等工作法保護。真正「扣了合法」的只有一般事假與普通傷病假。規章寫得再明確,也不能把法定保護的假當缺勤處理。

怎麼驗證老闆說的「我們是責任制」成不成立?

問三個問題就夠:我的職務類別有沒有經勞動部依第 84 條之 1 核定公告?我有沒有簽過另行約定工作時間的書面契約?那份約定有沒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?三個要件缺一不可,任何一個答不出來,責任制就不成立,加班費照第 24 條給。一般行政、業務、工程師、門市、行銷這些常見職務,多半不在公告名單內。

老闆說加班一律換補休、不發加班費,我可以拒絕嗎?

可以。勞基法第 32 條之 1 的文字是勞工「得」選擇補休,發動權在勞工手上,雇主單方宣布一律補休已經剝奪選擇權。補休時數按實際加班時數一比一計算,不能用加班 2 小時換 1 小時的打折換法;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仍未休完的,應依原延長工時的工資標準折算工資發給,排不掉就作廢是違法的。

離職時累積的特休沒休完,公司說沒休就沒了,合法嗎?

不合法。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畢的特別休假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這是離職應領清單裡的一筆債權,不因為「你自己沒排」而消滅。同條第 5 項還要求雇主把每年特休日數、未休日數與所發工資記載於工資清冊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,發生爭議時說不清楚紀錄的一方是雇主。

例假被排班,公司說「忙不過來」算不算正當理由?

不算。勞基法第 36 條的例假,雇主非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要求勞工工作。訂單多、人力調度困難、旺季忙碌都屬於可預見的營運狀況,不在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之列。真的因突發事件而於例假出勤的,依第 40 條工資應加倍發給、事後應補假,並於事由終止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怎麼查一間公司有沒有被罰過?

勞動部設有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(雇主)的公開查詢網站,依第 80 條之 1 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、負責人姓名、處分日期、違反條文與罰鍰金額,可以用縣市、期間、法條篩選。面試前查一次,看它被罰的是哪一條、有沒有重複出現同一條,比看求職平台的評價實在。查不到不等於乾淨,只代表沒有已公布的裁罰紀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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