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放假吧放假吧

颱風假上班薪水怎麼算?出勤工資與加班規則全解析

Eric更新 閱讀約 16 分鐘
本文目錄(11 個段落)

早上六點半,手機在枕頭邊震動。縣市首長昨晚宣布今天停止上班,你原本打算補眠到中午,店長的訊息卻先到了:「今天人手不夠,你進來一下。」

雨衣穿到一半,幾個問題同時冒出來。這樣有加班費嗎?網路上說的雙倍薪是真的嗎?計程車錢誰出?如果我說不去,會不會被記曠職?

這篇按照你今天會遇到的順序把答案排好:先講被叫去上班該拿到什麼,再拆傳說中的雙倍薪,然後回頭處理沒去上班的人最關心的事——薪水到底會不會少。

被要求出勤,該到位的錢與交通

依勞動部《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》(下稱要點)第 7 點與 114 年 9 月 19 日修正新增的規定,停班日應雇主要求出勤的勞工,可以逐項核對:

當日工資照給。這是基本盤,出勤日的正常工資一毛不能少,月薪照算、時薪照領。

「宜」加給工資。注意這個「宜」字,它在法律用語裡是建議,沒有強制力。有制度的公司會發一天日薪的天災出勤津貼或按時數加成;一毛都不加也不違法,除非工作規則寫了要給。這個字後面還會反覆出現,先記住它的重量。

交通協助。這一項的動詞升級成了「應」:雇主應提供交通工具、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,必要時包含計程車資。114 年修正把它從建議變成義務,是近年對颱風天出勤者最實質的一次保障強化。不給交通協助是實打實的違規,計程車收據留著,事後可以請求。

拿一個具體的例子把三項串起來。小張,月薪 36,000 元的超商正職,被要求在停班日出勤顧大夜。當日工資照給,月薪不變;公司依內規加發一天日薪 1,200 元的天災出勤津貼;再補貼計程車資來回 460 元。他多賺了一千六,代價是在 10 級陣風裡站了一整晚,這筆帳划不划算只有他自己能算,但至少三項都到位了,程序上無可挑剔。反過來,如果公司只給了第一項,第二項可以翻工作規則爭取,第三項則可以直接主張,因為那是「應」。

還有一個上游條件常被忽略。要點第 4 點要求,雇主若需要特定勞工在天災時出勤,應該事前約定:有工會的經工會同意,沒有工會的經勞資會議同意。醫院、電廠、便利商店排好的颱風班表合法;老闆睡醒一通電話叫全公司進辦公室,程序上就有問題。面對臨時動員,你可以要求對方說明依據,路線明顯危險時更有正當基礎拒絕。

雙倍薪的傳說,源頭在勞基法第 40 條

每年颱風季,「颱風天上班領雙倍」的說法都會復活一次。它的源頭是真實的法條:勞基法第 40 條規定,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,得停止勞工的例假、休息日與國定假日,但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、事後應補假休息,並須於 24 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。

要件藏在「假期」兩個字裡。颱風落在星期二這種普通工作日,那天沒有假期被停止,第 40 條派不上用場;颱風落在星期日這種例假日而雇主要求出勤,第 40 條才啟動,加倍工資與補假一項都不能少。

出勤日類型法源工資補假
停班日(原為工作日)勞動部要點照給+「宜」加給
例假、休息日遇天災被要求出勤勞基法第 40 條加倍發給應補假
國定假日遇天災被要求出勤勞基法第 40 條加倍發給應補假

所以有沒有雙倍,看那天原本是什麼日子。整條決策路徑畫成圖,順著箭頭走就有答案:

縣市宣布停班你當天怎麼處理?未出勤被要求出勤工資「宜」不扣發月薪多照給/時薪多歸零那天原本是什麼日子?工資規則由此分流工作日例假/國定假日勞動部要點照給+「宜」加給勞基法第 40 條加倍發給+補假全程共通:不得記曠工、扣全勤、強迫請假;出勤者雇主「應」提供交通協助懲罰禁止與交通協助不因你走哪條路徑而改變
颱風停班日的工資路徑:未出勤者看身分與契約(工資「宜」不扣),出勤者看那天原本是工作日還是假日,分別適用勞動部要點或勞基法第 40 條。

你的停班日跟公務員的是兩套制度

縣市首長宣布停止上班的那一刻,其實同時啟動了兩套法律機制。《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》管的是政府機關與公私立學校:公務員停班日不用出勤、薪資照常。風力 7 級、雨量 350 毫米那些認定門檻,颱風假標準有完整拆解。

民間勞工適用的是前面說的勞動部要點。它的位階是行政指導,不是法律,也不是法規命令,這決定了整份文件的語氣:許多條文用「宜」而不用「應」。勞動部在官方問答裡的立場一直很一致,颱風天不是勞基法上的「休假日」,勞工因天災未出勤,工資由勞資雙方協商,法令僅建議雇主不扣。

粗略地說,公務員的停班日是有薪的安全措施,勞工的停班日是無懲罰的缺勤權。要點在錢的部分手軟,在出勤自由與懲罰禁止上倒是相當硬,下面分開講。

得不出勤的三種情形

要點第 6 點列出勞工得不出勤的情形:

  1. 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通報停止辦公。
  2. 勞工確因颱風、洪水、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,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。
  3. 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通報停止辦公。

三地任一成立即可。你住基隆、在臺北上班,基隆停班而臺北沒有,成立;你住臺北、公司也在臺北,但每天通勤必經的新北市某區停班,也成立。這個設計承認了台灣通勤圈的現實:行政界線跟生活動線是兩回事,北北基桃每年上演的「基隆放、臺北不放」,對住基隆的臺北上班族實際影響有限。

3 選 1

工作地、居住地、通勤必經地,任一地區宣布停班,勞工即得不出勤

來源: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 6 點

第二款值得多講兩句,它是三款中唯一不需要任何政府宣布就能成立的。全縣市照常上班的日子,你家巷口被倒塌的鷹架封路、常搭的台鐵區間車因邊坡滑落停駛,都構成正當事由。爭議也最容易出在這款,雇主可能質疑路況沒那麼糟。自保方法很直接:拍照、截圖、留存大眾運輸停駛公告,並在第一時間通知雇主,不要拖到下班後才說。

實務眉角

跨縣市通勤族的颱風夜標準動作:睡前與起床各查一次停班公告,三地任一停班就截圖存證,傳訊息告知主管「因xx地區宣布停止上班,今日依勞動部要點不出勤」。公告查詢用本站看板最快,它直接同步人事行政總處的資料。

用「停班停課看板」一鍵試算 →各縣市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最新情形,定時更新,資料來自人事行政總處。

雇主碰不得的紅線

工資可以談,懲罰是明確禁止的。勞工因第 6 點情形未出勤,雇主不得:

  • 視為曠工。曠工三日可解僱的那個曠工,颱風天缺勤完全不算。
  • 視為遲到。因風雨延遲到工,扣薪、記點都不行。
  • 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。不能逼你自己請一天事假或拿特休抵充。關鍵字是「強迫」:你自願請特休把這天變成有薪日是可以的,主動權在你。
  • 扣發全勤獎金。全勤獎金屬工資的一部分,颱風缺勤不構成「不全勤」。
  • 解僱或其他不利處分。調職、降薪、考績打差、年終打折,任何形式的秋後算帳都算。

實務上最常見的違規不是明目張膽扣薪,而是變形:要求「補班」把颱風天的工時補回來、把缺勤納入考績的「出勤穩定度」評分、口頭施壓「大家都有來就你沒來」。判斷通則只有一句:看你有沒有損失本來應得的東西。缺勤被轉化成任何形式的懲罰、扣減或債務,不管包裝成什麼名目,都落在禁止範圍內。遇到就把對話紀錄留下來,後面申訴那節用得上。

用這把尺量幾個常見情境。雇主說「颱風天自主到班,有來的發獎金」,合法,以獎金鼓勵出勤沒有問題,但不得對未到班者有任何懲罰。試用期員工颱風天不出勤,依法不得作為不予留用的依據,若因此被刷掉可主張違法解僱。責任制(84-1)人員的出勤保護與懲罰禁止同樣適用,84-1 影響的是工時與加班費計算,跟天災出勤義務無關。颱風天公司停電無法營業、要求員工用特休抵,不可以,停電歇業屬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,強迫請特休或事假違反禁止規定。至於停班日剛好是發薪日,合理範圍內順延到次一營業日通常可接受,長期拖延就構成違法。

沒出勤那天,薪水分層算

回到要點第 7 點的原文結構:勞工因第 6 點情形無法出勤,雇主「宜」不扣發工資。

嚴格說,停班日不出勤、雇主扣你當日工資,不違法。這是每年颱風過後「扣薪合法嗎」固定登上爭議版面的原因,答案讓所有人不舒服,但它就是現行法制。

「不違法」跟「會發生」是兩回事,市場實況是分層的:

勞工類型常見實務風險程度
月薪制正職(辦公室工作)絕大多數企業不扣薪,視同照常給薪
月薪制正職(排班服務業)多數不扣薪,但可能被要求換班補時數
時薪制、部分工時沒上班就沒時薪,等於實質扣薪
日薪制(營造、臨時工)停工日通常無薪
派遣勞工依派遣公司與要派單位的約定,常見無薪

那個「宜」字的成本,幾乎全由時薪與日薪族承擔。月薪族的薪資以月計,扣一天要動到薪資結構,多數企業嫌麻煩也怕商譽受損,乾脆照給;時薪族沒上工本來就沒那筆時薪,法律又只說「宜」。同一場颱風,正職在家追劇領全薪,隔壁時薪店員少了一天收入。

拿具體數字比一次。小陳,月薪 42,000 元的行政人員,公司工作規則寫明停班日薪資照給,他在家休息一天,月底薪資單一毛不少。小林,時薪 200 元的咖啡店員,當天原排 8 小時班,店面配合停班歇業,8 小時直接蒸發,當週收入少了 1,600 元,而且沒有任何人違法。一個颱風季若停班三次,他的損失近五千元,接近半個月房租。

你能做的集中在契約端。要點第 3 點明定,天災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,應由勞資雙方在勞動契約、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事先約定,等於把球丟給契約,而契約可以檢查、可以談。三十人以上企業的工作規則必須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,把「天然災害」那一章找出來,看它寫的是「照給」還是「依勞動部要點辦理」,後者等於保留扣薪空間。面試時把「颱風天有沒有薪水」當成正當問題問,尤其時薪工作。工作規則寫了照給的公司,那對你就是契約義務,反悔扣薪就從「不違法」變成「違約」,可以申訴。

注意

常見話術:「政府都說『宜』不扣發,所以我們扣是合法的。」只講了一半。若公司的工作規則、勞動契約或歷年慣例是照給(長期反覆實施的給付可能構成勞動條件的一部分),單方面改成扣薪就有違反勞動契約之虞。過去每次颱風都全薪、這次突然扣,值得檢視是否構成勞動條件的不利變更。

停班日過後那期薪資單,值得花三分鐘核對。本薪在月薪制下原則不動,被扣就回頭翻工作規則;全勤獎金明確不得扣,被扣直接構成申訴事由;伙食與交通津貼若按實際出勤日計算,可能被按比例調整,合約怎麼寫就怎麼算,但津貼實質上屬經常性給與時,按日扣減有討論空間;停班日出勤超過約定工時的部分,加班費照勞基法計算,天災不是打折的理由。薪資單看不懂可以直接要求人資逐項說明,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是雇主的法定義務,不是人情。

半天停班的灰色時段

「上午照常上班、下午停止上班」是近年越來越常見的宣布形式,發布時點在當日上午 10 時 30 分前,機制詳見停班停課查詢管道與半天班規則

上午照常的部分,風雨中通勤若因交通阻塞延遲到工,屬第 6 點第二款的保護範圍,不得視為遲到,出門前把大眾運輸的延誤公告截圖存好。下午停班而未出勤,這半天回到「宜」不扣發的規則:月薪族多數公司照給,時薪族的下午時段大概率就沒了;雇主要求下午繼續留守,則回到出勤規則,下班時的返家交通正是計程車資條款最典型的適用場景。

要小心的是提早下班的自主決定。下午停班的宣布生效前擅自離開,屬一般出勤管理的範疇,雇主可以依規定處理。想提早走,先取得主管同意或使用特休、加班補休,別讓自己從受保護方變成理虧方。

身分別備忘錄

時薪與部分工時:最沒有緩衝的一群,結構原因前面講過。能做的是把天災出勤與工資寫進打工契約(哪怕一行字)、颱風警報發布後主動跟店長確認班次處理。還有一點要記牢:就算沒有薪水,懲罰禁止的規定完全適用於你,被威脅「颱風天不來以後班都不用排了」,那是不利處分,可以檢舉。

外送員與平台工作者:多數平台把外送員定位為承攬而非僱傭,要點原則上不適用,這是比時薪族更前一層的結構問題。平台在颱風期間的暫停接單或加成獎勵屬平台政策,並非法定義務。平台用獎勵誘使停班日外送時,風險自負的比重極高,颱風假標準裡那張蒲福風級表值得外送夥伴熟讀,雨衣擋不住 10 級陣風。

居家上班:停班免除的是到工作場所的義務,不是工作本身。可遠端且有約定,雇主要求在家上班並支付全薪,合法合理。爭議點在臨時強制:平常完全沒有遠端制度的公司,颱風早上臨時要求全員在家上線,勞工因設備、網路、照顧子女等因素無法配合時,不得視為曠工。反過來說,平常就混合辦公的公司把颱風天切換成遠端日,你大概沒有「放假」可以期待,這是遠端工作時代颱風假逐漸消失的真相。

需要照顧孩子的家長:「停課不停班」的組合日,國中以下子女乏人照顧成為現實問題。公教員工有一人得停止上班照顧的機制;民間勞工的對應工具是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的家庭照顧假,每年 7 日、併入事假計算、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扣全勤,但不給薪。無薪是痛點,可改用特休(有薪)處理。停課資訊與停班同樣走人事行政總處管道查詢。

其他幾種身分快速對號。在學打工族只要成立僱傭關係(絕大多數打工都是),要點的保護與限制全套適用,學生身分不減損任何權利。機關裡的約聘僱人員多比照機關規定,但承攬商派駐的清潔與保全人員,雇主是承攬公司,適用勞動部要點,同一棟大樓兩種薪水命運,派駐人員要確認的是承攬公司的工作規則。醫護、保全、飯店這類必須運轉的行業,檢查點是事前約定加上出勤三項保障;工作場所有致危害之虞時,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辦理,風雨中的高空與吊掛作業本身就是違規。

三十年沒入法的原因

「把颱風假立法、工資強制照給」的呼聲每年颱風季都會出現,立法院也多次有相關提案討論,但至今沒有成為法律。主張入法的一方認為安全不該有價:勞工因政府的停班宣布不出勤,是配合公共安全政策,成本不應由最弱勢的時薪與日薪族承擔,現行「宜」字造成同工不同保障。反對的一方(主要是中小企業與部分經濟部門意見)則主張颱風停班日數每年不定,強制給薪等於把氣象風險全數轉嫁給雇主,對毛利微薄的服務業衝擊過大;且停班決策由縣市首長裁量、有政治誘因偏向多放,再疊加強制給薪會讓決策壓力更失衡。

折衷的演化其實已經在發生:114 年修正把交通協助從建議升級為義務、外送平台的天候獎勵受到更多監管關注、越來越多大型企業把「天災有薪假」寫進工作規則當徵才賣點。制度的改善靠這些零碎進展累積,在它補完之前,這篇教的自保動作就是你最可靠的保障。

順帶一提,公務員停班日薪資照常的制度邏輯,是「國家作為雇主承擔氣象風險」,而這恰恰是民間立法爭議中雇主端不願扮演的角色。同一場颱風照出兩種雇主的風險胃納。

職災、退避權與申訴管道

薪資之外還有一層更重的保障常被忽略:職業災害。停班日應雇主要求出勤,通勤途中因風雨受傷,被吹落的招牌砸到、機車在積水路段滑倒,屬於「上下班途中災害」的討論範圍,符合要件者可認定為職業災害,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醫療、傷病與失能給付,雇主並負職災補償責任。這也是要點要求交通協助的深層理由:雇主要你在政府認定不宜外出的天氣裡移動,把你暴露在風險中的責任自然更重。

工作現場的部分,職安法給了勞工一個關鍵權利: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,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的情形下,自行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,雇主不得因此作出不利處分。颱風天最典型的場景是強風中的高空與吊掛作業、淹水區域的電氣作業、土石流警戒區的戶外工程。現場主管的一句「趕工期」,法律位階遠低於你的退避權。

爭議發生時,順序是先蒐證、再溝通、最後申訴。蒐證包括停班公告截圖(含日期與縣市)、與主管的對話紀錄、薪資單、出勤紀錄、工作規則相關章節,勝負九成取決於證據完整度。內部溝通用書面進行,email 或通訊軟體文字都行,引用要點第 6、7 點,多數公司在書面壓力下會修正。走到外部就撥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(24 小時、免費、可匿名),或向公司所在地的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;雇主若因申訴而對你不利處分,另外構成違法。工資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五年,但證據會隨時間蒸發,越早處理越有利。

金額不大、原則重要的爭議,勞資爭議調解是一條常被低估的路。向縣市勞工局申請免費,通常一至兩個月內開會,調解成立的內容有近似法院確定判決的執行效力。雇主面對主管機關時的配合度,通常比面對員工時高得多,多數颱風假爭議在調解桌上就解決了。

也提醒一句比例原則。主管口頭抱怨兩句但薪資照給、紀錄乾淨,把證據留好、日子照過往往是更好的選擇;申訴的火力留給實際發生的扣薪、記過、解僱。

颱風季開始前,把工作規則翻出來

最後回到晴天該做的事。颱風天的薪資保障是一場契約先行的遊戲:法律畫了地板(懲罰禁止),天花板(工資給付)交給勞資自治。入職前把「天然災害停班怎麼處理」當成正當的面試問題;在職中把工作規則的天災章節翻出來讀一次,寫了照給就截圖存檔,什麼都沒寫就透過勞資會議推動寫進去,這正是要點第 3 點期待發生的事。

具體的體檢題目給你五個,每年 6 月答一次:工作規則的天災章節寫了什麼;我的薪別是月薪、時薪還是日薪,停班一天實際少多少錢;公司有沒有颱風出勤的事前約定,我在不在名單上;我的通勤路線跨了哪些行政區,該盯的停班公告是哪幾個縣市;家裡有國中以下的孩子的話,「停課不停班」那天誰接手。答得出來,警報發布時就不用臨時抱佛腳。

颱風也常砸在你排好的假上。請好的特休撞上停班日,公司停班日照給薪的話,那天全員本來就不出勤,多數公司同意取消或改期;特休日期由勞工排定的原則站在你這邊,完整的排定權論述見特休排假攻略。原本的無薪事假撞上停班日,若公司停班日照給薪資,主動申請取消事假是聰明動作,別白白吃一天無薪;留職停薪與育嬰假期間則不受停班宣布影響,依原本的約定計算。連假布局被颱風打亂,最心痛的劇本是用兩天特休把中秋接成六天長假、颱風卻在第一天登陸:先處理交通住宿的退改(颱風多有彈性退改機制),再評估特休改期,剩餘特休怎麼重新配置,交給請假規劃計算機重算。

用「請假規劃計算機」一鍵試算 →輸入特休餘額,演算法算出「請最少、休最長」的全年最佳請假組合。

2026 年哪些颱風高風險月份撞上連假,2026 行事曆查得到;撞上補班日的特殊情形見2026 補班日總表

風雨是天災,颱風天的薪資虧損多半是人禍:沒讀契約、沒留證據、沒在對的時點開口。規則就這些,讀過一遍,下一場颱風你至少不會輸在不知道。

覺得實用?分享給需要的人 🙌

一次轉發,幫朋友省下查法規、算數字的時間。

常見問題

颱風假雇主可以扣薪水嗎?

法律上沒有強制照給。勞動部要點寫的是雇主「宜」不扣發工資,屬建議性質,扣了不違法。不過雇主不能把缺勤記成曠工或遲到、不能強迫改請事假、也不能扣全勤獎金。月薪制實務上多數公司照給,時薪與日薪族就沒有這層緩衝。

颱風假被叫去上班有雙倍薪水嗎?

停班日原本是工作日的話沒有。這天出勤的規則是當日工資照給、「宜」加給,加多少看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契約。勞基法第 40 條的加倍發給只適用於例假、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因天災被要求出勤的情形,而且還要加上事後補假。

住的地方放颱風假、公司所在地沒放,可以不去上班嗎?

可以。工作地、居住地、通勤必經地三者只要任一地宣布停班,勞工就得不出勤,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做不利處分。記得保留當天停班公告的截圖,並在第一時間告知主管。

颱風天雇主可以要求在家上班嗎?

有約定就可以。停班免除的是到工作場所的義務,工作性質可遠端且勞資雙方有約定者,在家上班領全薪是合法安排。但公司平常完全沒有遠端制度、颱風早上臨時強制全員上線,勞工因設備或家庭因素無法配合時,不得視為曠工。

颱風假出勤,雇主要提供交通協助嗎?

要。114 年 9 月修正後,雇主要求勞工在天然災害發生時(後)出勤,應提供交通工具、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,必要時包含計程車資。這一項的動詞是「應」,不提供就是違規。

停班日的出勤要求可以拒絕嗎?

看有沒有事前約定。要點要求天災出勤應事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並與勞工約定,臨時的電話動員在程序上站不住腳。就算有約定,工作現場或通勤路線有立即危險時,職業安全衛生法的退避權仍然優先於出勤義務。

資料來源

相關工具

更多「停班停課」文章